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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定》(2020年版)的通知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發布日期:2020年6月22日 訪問次數:10575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進一步貫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統一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質量,我部組織有關單位編制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定》(2020年版)。現予以發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關于發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定>(2010年版)的通知》(建質〔2010〕215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0年6月3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定
                                       (2020 年版)
                                                           2020 年6 月
前言
為進一步貫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統一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標準,保障工程勘察質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組織有關單位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定》(2010 年版)進行了修訂,形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定》(2020 年版)。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對《深度規定》(2010 年版)相同、相近內容進行合并。本次修訂對組成框架作了較大調整,由原來9 章調整為6 章,將原“4 房屋建筑 工程、5 市政工程、6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8 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評價”內容合并為“4 勘察報告-文字部分”。
二、對《深度規定》(2010 年版)中部分模糊表述的條款進行明確。 《深度規定》(2010 年版)中一些條款存在“宜”“可”“必要時”等表 述,造成勘察質量監管部門在監管時難以把握,在本次修訂中予以明確。
三、根據法規規章要求進行相應調整。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 號)自2018 年6 月1 日起施 行,其第六條規定:“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 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本次修訂在4.5.1 條 中予以體現。
四、根據工程勘察標準進行相應調整。如考慮到我國已實施2000 大地 坐標系統,實際各地仍有采用不同坐標系統情況,為避免差錯,本規定在 4.2.6 條第8 款增加了引測點的高程和坐標系統要求。同時根據《城市軌道交通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307-2012 對第4.5.14 條城市軌道交通工 程的分析評價要求進行了完善。
本規定所述編制深度,是詳細勘察階段工程勘察文件編制的基本要求, 勘察單位可以根據各地具體條件和合同約定,增加相關勘察文件的編制深 度要求。 本深度規定由建設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主編并負責具體解釋。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勘察單位等單位在執行過程中可將意見反饋到主編單位,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主編單位:建設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東直門內大街 177 號,郵編:100007,郵箱:guifan@cigis.com.cn)
參編單位(排名不分先后):中勘三佳工程咨詢(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勘察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 西北綜合勘察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西南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航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 福建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兵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昆明勘察設計研究院 有限公司 重慶市都安工程勘察技術咨詢有限公司 山東設協勘察設計審查咨詢中心 合肥工業大學
主要起草人員:李耀剛武威郭明田周載陽溫靖孫莉
徐張建馮世清吳銘炳何平王篤禮化建新
高文新張建青郭書泰喬社劉文連楊成斌
王健李海坤蘇強
目錄
1 總則....................................................................................................1
2 基本規定................................................................................................2
3 勘察綱要................................................................................................4
4 勘察報告-文字部分............................................................................. 6
4.1 一般規定..................................................................................... 6
4.2 工程概況與勘察工作概述......................................................... 6
4.3 場地環境與工程地質條件......................................................... 9
4.4 巖土指標統計........................................................................... 10
4.5 巖土工程評價........................................................................... 10
4.6 結論與建議............................................................................... 19
5 勘察報告-圖表部分........................................................................... 21
5.1 一般規定................................................................................... 21
5.2 平面圖、剖面圖和柱狀圖.......................................................21
5.3 原位測試圖表........................................................................... 23
5.4 室內試驗圖表........................................................................... 27
5.5 統計表....................................................................................... 29
6 特殊場地..............................................................................................30
6.1 一般規定................................................................................... 30
6.2 特殊性巖土............................................................................... 30
6.3 邊坡工程................................................................................... 35
6.4 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36
條文說明....................................................................................................42
1
1 總則
1.0.1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為適應工程建設需要,統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 文件編制深度,保障工程勘察質量和工程安全,編制本規定。
1.0.2 本規定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詳細勘察階段工程勘察文件編制,其他勘察階段的工程勘察文件編制可參照執行。
1.0.3 本規定所指工程勘察文件,主要包括勘察綱要、勘察報告等 文件。
1.0.4 工程勘察文件的編制,除應符合本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2 基本規定
2.0.1 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應根據工程與場地情況、設計要求選擇所 依據的現行技術標準,同一部分內容涉及多個技術標準時,應在相應
部分進一步明確所依據的技術標準。
2.0.2 工程勘察文件的術語、代號、符號和計量單位均應符合有關 標準的規定。
2.0.3 勘察綱要是用于指導勘察工作實施的文件,應在工程勘察實 施前編制。勘察綱要的內容應符合第3 章的規定。
2.0.4 勘察報告應通過對前期勘察資料的整理、檢查和分析,根據 工程特點和設計提出的技術要求編寫,應有明確的針對性,能正確反 映場地工程地質條件、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做到資料真實完整、 評價合理、建議可行。詳細勘察階段的勘察報告應滿足施工圖設計的 要求。
2.0.5 勘察報告提交成果應包括封面、責任頁、勘察報告文字部分、 勘察報告圖表部分。其中,責任頁應包括勘察報告名稱、勘察階段、 勘察單位名稱、單位資質等級及編號、工程編號、提交日期等內容; 勘察報告文字部分內容應符合第4 章的規定;勘察報告圖表部分內容 應符合第5 章的規定。當存在特殊性巖土、邊坡工程、不良地質作用 和地質災害時,勘察報告內容應同時符合第6 章的規定。

2.0.6 勘察綱要、勘察報告簽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勘察綱要封面應有項目負責人簽字;
2 勘察報告封面應有勘察單位公章;
3 勘察報告責任頁應有法定代表人和單位技術負責人簽章;應 有項目負責人、審核人、審定人姓名打印及簽字,并根據注冊執業規 定加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印章;
4 圖表應有完成人和檢查人(或審核人)簽字;
5 各種室內試驗和原位測試,其成果應有試驗人和檢查人(或審核人)簽字;
6 當測試、試驗項目委托其他單位完成時,受委托單位提交的 成果應有該單位公章及責任人簽章。

3 勘察綱要
3.0.1 勘察綱要應在搜集、分析已有資料和現場踏勘的基礎上,依據勘察目的、任務委托要求和相應技術標準,針對擬建工程的特點編 制。
3.0.2 勘察綱要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工程概況;
2 概述擬建場地環境、工程地質條件、附近參考地質資料(如 有);
3 勘察目的、任務要求及需解決的主要技術問題;
4 執行的技術標準;
5 選用的勘探方法;
6 勘察工作布置;
7 勘探完成后的現場處理;
8 擬采取的質量控制、安全保證和環境保護措施;
9 擬投入的儀器設備、人員安排、勘察進度計劃等;
10 勘察安全、技術交底及驗槽等后期服務;
11 擬建工程勘探點平面布置圖。
3.0.3 勘察工作布置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鉆探(井探、槽探、探洞)布置原則;
2 地球物理勘探、原位測試、現場試驗的方法和布置原則;
3 勘探點測量要求;
4 取樣方法和取樣器選擇,取巖、土樣和水試樣取樣及其保護 運輸要求;
5 室內巖、土(水)試驗內容、方法、數量;

6 需要進行工程地質測繪和調查時,應明確測繪范圍和成果要 求。
3.0.4 當勘察綱要中擬定的勘察工作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及時調整 勘察綱要或編制補充勘察綱要。

4 勘察報告-文字部分
4.1 一般規定
4.1.1 勘察報告文字部分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工程概況與勘察工作概述;
2 場地環境與工程地質條件;
3 巖土指標統計;
4 巖土工程評價;
5 結論與建議。
4.1.2 市政橋梁、隧道工程勘察報告應根據要求分冊編寫,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報告應按車站、區間等劃分工點分冊編寫。
4.2 工程概況與勘察工作概述
4.2.1 工程概況與勘察工作概述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擬建工程概況;
2 勘察目的、任務要求和依據的技術標準;
3 巖土工程勘察等級;
4 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況;
5 其他說明。
4.2.2 房屋建筑工程擬建工程概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工程名稱、委托單位名稱、勘察階段、工程位置;
2 擬定的層數(地上和地下)或高度,擬采用的結構類型、基礎 形式、埋置深度;
3 當設計條件已經明確時,應包括設計室內外地面標高、荷載 條件、可能采用的地基和基礎方案、大面積地面荷載、沉降及差異沉 降的限制、振動荷載及振幅的限制等。
4.2.3 市政工程擬建工程概況包括下列內容:
1 工程名稱、委托單位名稱、勘察階段、工程位置;
2 工程類別、特點、地面條件、基礎形式、埋深、與其他管網 的連接關系、初步擬定的施工方法等;
3 城市道路工程道路的起止位置(坐標、里程)、道路長度與 路幅寬度、道路類別、路基類型、路面設計標高、沿線與其他線路的 交叉位置、交叉形式和主要支擋構筑物位置等;
4 橋涵工程擬定的橋梁長度、寬度、等級、跨徑、荷載情況、 結構形式以及墩臺擬采取的基礎形式、埋深等;
5 隧道工程起止位置(坐標、里程)、長度、洞跨、洞高、洞距、設計高程、埋深、覆土厚度等;
6 室外管線起止位置(坐標、里程)、設計長度、管道類型、 管材、管徑以及穿越鐵道、公路、河谷的位置、埋設深度和方式等;
7 地下管廊起止位置(坐標、里程)、設計長度、寬度、埋設深度和方式等;
8 堤岸工程堤岸起止位置(坐標、里程)頂面設計標高、各段堤岸的結構類型、采取的基礎形式、埋置深度等;

9 垃圾填埋工程垃圾類型、主要成分、處理方式、處理總量及日處理量,填埋場庫區結構、壩型及壩高,滲瀝液集排系統、污水池、 管道等建(構)筑物結構、荷載、基礎形式及埋深、防滲及結構變形要求、使用年限等。
4.2.4 城市軌道交通擬建工程概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工程名稱、委托單位名稱、勘察階段、工程位置;
2 總體工程及勘察區段概況、起止里程、車站和線路區間敷設類型、結構類型、尺寸、基礎底面埋深(或標高)、地下結構頂板埋 深(或標高)及覆蓋土層厚度、初步擬定的施工方法等;
3 涉及車站的內容,包括車站中心里程、設計荷載、長度、寬度、基礎埋深、主體結構類型;
4 涉及區間線路的內容,包括線路類型、線間距,地下區間線 路聯絡通道、豎井、盾構始發(接收)井的位置及結構設計尺寸;
5 涉及高架車站、線路的內容,包括跨距、墩柱或樁設計荷載, 高架區間跨越的鐵路線、公路線、河流等;
6 涉及地面線路的內容,包括路基(路堤、路塹)及支擋結構 物的設計條件。
4.2.5 勘察目的、任務要求和依據的技術標準應以現行技術標準和勘察合同要求為依據。
4.2.6 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工程地質測繪和調查的范圍、面積、比例尺以及測繪、調查的方法;
2 勘探工作布置、勘探設備和方法,完成工作量和完成時間;
3 原位測試的種類、數量、方法;
4 采用的取樣器和取樣方法,取樣(土樣、巖樣和水樣)數量;
5 室內試驗完成情況;
6 勘探孔封孔及探井、探槽、探洞回填情況;
7 引用已有資料情況;
8 勘探點測放依據,引測點高程和坐標系統;
9 協作項目的說明;
10 其他問題說明。
4.3 場地環境與工程地質條件
4.3.1 場地環境與工程地質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根據工程需要描述區域地質構造、氣象、水文情況;
2 工程周邊環境條件;
3 場地地形、地貌;
4 不良地質作用及地質災害的種類、分布、發育程度;
5 巖土描述應包括場地地層的巖土名稱、年代、成因、分布、
工程特性,巖體結構、巖石風化程度以及出露巖層的產狀、構造等;
6 埋藏的河道、浜溝、池塘、墓穴、防空洞、孤石及溶洞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的特征、分布;
7 場地的地下水和地表水。
4.3.2 場地地層描述應在現場記錄的基礎上,結合室內試驗的開土記錄和試驗結果綜合確定,并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4.3.3 場地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描述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勘察時的地下水位、地下水的類型及其動態變化幅度;
2 對工程有影響的地表水情況,地下水的補給、徑流和排泄條 件,地表水與地下水間的水力聯系;
3 完成的水文地質成果和水文地質參數;
4 對工程有影響的多層地下水應分層描述,并描述含水層之間水力聯系等;
5 歷史高水位,近3~5 年最高地下水位調查資料;
6 當任務要求時,應提供河谷地區、河流的歷史洪水位、沖刷 特征等。
4.3.4 沉井基礎、頂管法施工的管道工程和盾構工程,碎石土應描述最大粒徑及其含量,提供顆粒分析曲線、特征粒徑、碎石的破碎強 度,盾構工程應描述土層的黏粒含量等。
4.4 巖土指標統計
4.4.1 應根據鉆探(井探、槽探、洞探)記錄、工程地質測繪和調查資料、室內試驗和原位測試成果,對不同工程地質單元進行工程地 質分區及巖土分層,并進行巖土指標統計。
4.4.2 巖土指標統計應根據實際試驗項目和巖土工程評價需要進行,下列項目應進行統計:

1 巖土的天然密度、天然含水率;
2 粉土、黏性土的孔隙比;
3 黏性土的液限、塑限、液性指數和塑性指數;
4 土的壓縮性、抗剪強度等力學特征指標;
5 巖石的密度、軟化系數、吸水率、單軸抗壓強度;
6 特殊性巖土的特征指標;
7 原位測試指標;
8 其他巖土指標。
4.4.3 巖土指標統計應提供統計個數,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等。
4.5 巖土工程評價
4.5.1 巖土工程評價應在工程地質測繪和調查、勘探、測試及搜集 已有資料的基礎上,結合工程特點和要求進行。應對擬建場地和地基 基礎進行評價,評價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議,提供設計和施工所需巖土參數。
4.5.2 巖土工程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場地穩定性、適宜性評價;
2 場地地震效應評價;
3 地下水和地表水評價;
4 地基基礎評價;
5 地下工程與周圍環境的相互影響評價。
4.5.3 場地穩定性、適宜性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評價場地穩定性;
2 通過綜合分析評價場地適宜性;
3 對存在影響場地穩定的不良地質作用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議。
4.5.4 場地地震效應評價應在搜集場地地震歷史資料和地質資料的 基礎上結合工程情況進行。地震效應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明確評價依據;
2 提供勘察場地的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設計地震分組;
3 確定場地類別,進行巖土地震穩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評價;
4 劃分對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險的地段;
5 存在飽和砂土或飽和粉土的場地,當場地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及7 度以上時應進行液化判別;
6 場地液化判別應先進行初步判別,當初步判別后認為需要進行進一步判別時,應采用標準貫入試驗方法進一步判別;
7 對可液化場地應評價液化等級和危害程度,提出抗液化措施 的建議;
8 當場地類別、液化程度差異較大時,應進行分區,分別評價;
9 位于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非巖石和強風化巖石的陡坡、河岸和邊坡邊緣等不利地段的工程,應闡述邊坡形態、相對高差、地層巖性、擬建工程至邊坡的距離;
10 對需要采用時程分析法補充計算的工程,應根據設計要求提供土層剖面、場地覆蓋層厚度和有關動力參數。
4.5.5 地下水和地表水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分析評價地下水(土)和地表水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2 當需要進行地下水控制時,應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議,提供相關水文地質參數;
3 存在抗浮問題時進行抗浮評價,提出抗浮設防水位、抗浮措施建議,提供抗浮設計所需參數;
4 評價地表水與地下水的相互作用,施工和使用期間可能產生的變化及其對工程和環境的影響,提出地下水監測的建議。
4.5.6 地基基礎評價應在充分了解擬建工程的設計條件基礎上,根據建設場地工程地質條件、施工方法和周邊環境因素,結合工程經驗進行,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提出安全可靠、技術可行的地基基礎方案建議,提供設計、 施工所需巖土參數;
2 分析施工可能遇到的地質問題及工程與周圍環境的相互影響,提出防治措施和監測的建議。
4.5.7 天然地基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
2 地基均勻性評價;
3 提出天然地基持力層的建議;
4 提供地基承載力,擋土墻應提供基底摩擦系數;
5 存在軟弱下臥層時,提供驗算軟弱下臥層計算參數;
6 需進行地基變形計算時,提供變形計算參數。
4.5.8 樁基礎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分析樁基必要性;
2 提出可選的樁基類型和施工方法、建議樁端持力層;
3 提供樁基設計及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
4 對存在欠固結土及有大面積堆載、回填土、自重濕陷性黃土的項目,分析樁側產生負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影響;
5 對擋土墻下等承受水平力的樁基礎,應提供地基土水平抗力系數的比例系數;
6 評價成樁可能產生的風險以及樁基施工對環境影響,提出設計、施工應注意的問題;
7 提出樁基礎檢測建議。
4.5.9 地基處理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地基處理的必要性、處理方法的適宜性;
2 提出地基處理方法、范圍建議,提供地基處理設計和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
3 評價樁土復合地基成樁可能產生的風險;
4 評價地基處理對環境的影響;
5 提出地基處理設計施工應注意的問題和檢測的建議。
4.5.10 基坑工程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說明基坑周圍巖土條件、周圍環境概況,分析基坑施工與周圍環境的相互影響;
2 提供巖土的重度和抗剪強度指標,并說明抗剪強度的試驗方法,提供錨固體與地層摩阻力等巖土參數;
3 提出基坑開挖與支護方法的建議;
4 當基坑開挖需進行地下水控制時,應提出地下水控制所需水文地質參數及防治措施建議;
5 評價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和基坑安全等級;
6 提出施工階段的環境保護和監測工作建議。
4.5.11 室外管線和地下管廊工程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存在不良地質作用的地段,應評價其發展趨勢及危害程度,分析管線產生沉陷、不均勻變形或整體失穩的可能性,提出防治措施 建議,提供防治所需設計和施工巖土參數;
2 明挖直埋管線應根據埋置深度、沿線地面建筑或地下埋設物位置、巖土性質及地下水位等條件,分析明挖直埋的可行性和基槽邊坡的穩定性,對可能產生潛蝕、流砂、管涌和坍塌的邊坡提出降排水、 支護或放坡措施建議;
3 頂管工程應分析頂管段地層巖性變化、富水特征及其影響, 提供頂管設計所需參數及工作井與接收井地下水控制、支護措施建 議,對頂管實施可行性做出評價;
4 判定環境水和土對管道和管基材料的腐蝕性,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議。
4.5.12 城市堤岸工程的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分析堤岸沿線各地段的地形、地貌、地質、地層特征,分段分析與評價地基土工程性質和均勻性,提供各層地基土的承載力和變形參數、土壓力計算和岸坡穩定性驗算等設計和治理所需的巖土參數;
2 根據河流水文條件評價沿線岸坡穩定性和侵蝕程度,對堤岸 結構類型和構筑物基礎埋置深度和防腐措施提出建議;
3 根據地表水與地下水的排補關系,分析施工和使用期間地下水的變化趨勢;
4 分析產生流土、管涌的可能性,提出防治措施建議;
5 對存在采砂活動或不良地質作用的地段,應評價河槽形態發 展趨勢及對岸坡穩定性的影響,提出整治措施建議和防治設計施工所 需巖土參數;
6 對各類堤岸結構宜采用的基礎形式以及地基處理措施提出建 議;
7 提出工程施工監測建議。
4.5.13 垃圾填埋工程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分析場地地形地貌、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等,評價場地 和邊坡的穩定性,提出處理措施的建議;
2 根據場地巖土分布及物理力學性質,評價地基土的強度與變 形特征和地基土的均勻性,提供地基承載力;
3 分析擬建場區的水文地質條件,提供地基土的滲透系數等水 文地質參數,分析評價滲漏可能影響的范圍及危害程度,評價水和土 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4 分析垃圾處理場(廠)類型、填埋場庫區結構、容量、壩型和壩高、不同建(構)筑物的性質,建議適宜的基礎形式、地基處理、 防滲及邊坡治理措施;
5 評價壩的穩定性,提供穩定性計算所需巖土參數;
6 對地下水位高的垃圾填埋場,應對施工期、空載候填期和下潛設施(如集水井、調節池)等不利條件進行抗浮、突涌分析,并提 出相關建議;當需要進行地下水控制時,應提出相應建議并評價地下水控制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7 根據工程及地基特點提出工程監測的建議;
8 當任務要求時,應根據垃圾滲瀝液的化學成分,分析污染物 的遷移規律,開展預測填埋場運營過程中出現滲瀝液垂直和側向滲 漏、引起污染可能性專項評估的建議。
4.5.14 城市道路和軌道交通路基工程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分析擬建道路沿線工程地質條件,包括濕陷性黃土、軟土、 填土、膨脹土、凍土、地震液化土層等特殊路基的分布厚度和工程性 質,評價路基基底的穩定性,提供治理所需巖土參數和處理措施建議;
2 分析沿線各段的地表水來源和排水條件,地下水類型與水位 變化幅度,評價地表水和地下水對路基穩定性的影響;
3 劃分市政道路土基干濕類型;
4 濱河道路或穿越河流、溝谷的道路,應分析評價浸泡沖刷作 用對路堤的影響和路基穩定性,提供路堤邊坡穩定性驗算參數,并提 出處理措施建議;
5 斜坡路基及深挖路塹地段,應提供邊坡穩定性計算參數,評 價邊坡穩定性并提出支擋方式或開挖放坡、排水措施建議;
6 軟土地區的高路堤應提供變形計算參數,提出地基處理方法 建議。
4.5.15 支擋結構工程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分析支擋工程位置的地質構造、地層巖性,提供支擋結構設 計、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
2 評價支擋結構及地基穩定性和均勻性;
3 提出地基處理方法和支擋工程類型建議;
4 分析支擋地段水文地質條件,評價地下水對支擋建筑物的影 響,提出施工時地下水控制所需參數及措施建議;
5 提出工程施工監測建議。
4.5.16 橋涵工程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分析橋位的周邊建筑物分布、地形地貌、水文與地質條件及岸坡的不良地質作用,評價橋址的適宜性和橋臺、岸坡的穩定性;
2 根據任務要求提供跨河橋水文資料、河床沖刷情況及河床物 質組成;
3 分析地層巖性分布、河床沖淤變化趨勢、地下水埋藏條件以 及地基巖土的工程性質,并根據地基土凍脹深度,提出基礎埋置深度 和持力層選擇建議,提供地基承載力及沉降驗算參數;
4 當存在具有水頭壓力差的砂層、粉土地層時,應評價產生潛 蝕、流土、管涌的可能性;
5 橋梁墩臺明挖基礎及地下箱涵通道等地下工程,應提供邊坡 穩定性驗算參數,提出施工時地下水控制、巖土體支護與對相鄰建筑 物、管線監測建議;
6 當采用樁基礎時,應符合本規定4.5.8 條要求;
7 當采用沉井基礎時,應包括下列內容:
1)提供沉井外壁與周圍巖土的摩阻力;
2)在河床、岸邊施工時,評價人工開挖邊坡對岸坡穩定性的影 響;
3)闡明影響施工的塊石、漂石和其他障礙物,分析沉井施工對 鄰近建筑的影響;
4)評價沉井地基承載力;
5)提供相關處理巖土參數,提出沉井施工問題防治措施的建議。
4.5.17 涵洞工程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分析地貌、地層、巖性、地質構造、天然溝床穩定狀態、隱 伏基巖的傾斜狀態、不良地質作用和特殊地質條件,提出防治措施的 建議,提供設計施工所需巖土參數;
2 分析涵洞地基水文地質條件,提供含水層的滲透系數等參數;
3 地基為人工填土時,應評價其適宜性,提供承載力值,對施工和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問題進行說明,并提出相應措施的建議。
4.5.18 隧道工程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分析斷裂構造和破碎帶的位置、規模、產狀和力學屬性,劃 分巖體結構類型,任務要求時預測隧道的涌水量;
2 劃分隧道巖土施工工程分級及圍巖分級,評價地基及圍巖的 穩定性、均勻性;
3 分析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提出防治措施和監測建議。
4.5.19 高架線路工程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提供樁基承載力和變形計算所需的參數,評價樁基穩定性, 提出樁的類型、入土深度建議;
2 任務要求時提供跨河橋河流的流速、流量、抗洪設防水位、 河流沖刷線等資料;
3 跨線橋應滿足所跨線路(道路、公路、鐵路)的相關要求。
4.5.20 車輛段和停車場工程評價應根據不同結構類型、場地平整的 要求進行,并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建筑范圍內巖土層的類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 評價地基的穩定性、均勻性和承載力,提出地基方案建議;
2 對需進行地基變形計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變形計算參數, 預測建筑物的變形特征;
3 評價填方對工程的影響,提出填方工程對填料和施工控制要 求。
4.5.21 礦山法施工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分析不良地質作用和特殊地質條件,指出可能出現的坍塌、 冒頂、邊墻失穩、洞底隆起、涌水突泥等現象及其區段;
2 在圍巖分級的基礎上,指出影響圍巖穩定的薄弱部位,提出 圍巖加固的措施及建議;
3 對可能出現高地應力地段,進行地應力對工程影響的分析, 提出進行地應力觀測建議;
4 對需爆破的地段,分析其可能產生的影響及范圍,提出防治 措施的建議。
4.5.22 盾構法施工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根據巖土層的特點和巖土物理力學性質,對盾構法施工適宜 性進行評價;
2 指出復雜地層及河流、湖泊等地表水體對盾構施工的影響;
3 分析盾構施工可能造成的沉降和土體位移等地面變形,分析地面變形對周邊環境和鄰近建(構)筑物的影響,提出防治措施和施 工監測建議。
4.6 結論與建議
4.6.1 結論與建議應有明確的針對性,并包括下列內容:
1 巖土工程評價的重要結論;
2 工程設計施工應注意的問題;
3 工程施工對環境的影響及防治措施的建議;
4 其他相關問題及處置建議。
4.6.2 巖土工程評價的重要結論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場地穩定性評價;
2 場地適宜性評價;
3 場地地震效應評價;
4 土和水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5 地基基礎方案的建議;
6 季節性凍土地區應提供標準凍結深度;
7 其他重要結論。
4.6.3 對尚不具備現場勘察條件的勘探點,應明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提出完成工作的條件。對確實無法滿足工作條件的勘探點,應提 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建議。
4.6.4 對鉆孔無法實施、地質條件復雜的地段應提出施工勘察、超 前地質預報的建議或專項勘察的建議。

5 勘察報告-圖表部分
5.1 一般規定
5.1.1 本規定所指圖表是指勘察報告中與文字部分相對獨立的圖 表。
5.1.2 勘察報告圖表應有圖表名稱、項目名稱,圖件應有圖例、比 例尺,平面圖應有方向標。
5.1.3 室內試驗和原位測試成果,均應按有關標準進行記錄、繪制 各種曲線。
5.2 平面圖、剖面圖和柱狀圖
5.2.1 擬建工程位置圖或位置示意圖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擬建工程位置應以醒目的圖例表示;
2 城鎮中的擬建工程應標出鄰近街道和特征性的地物名稱;
3 城鎮以外的擬建工程應標出鄰近村鎮、山嶺、水系及其他重 要地物的名稱。
5.2.2 勘探點平面位置圖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擬建工程的輪廓線及其與紅線或已有建筑物的關系、層數(或 高度)及其名稱、編號、擬定的場地整平標高,當勘察場地地形起伏 較大時,應有地形等高線;
2 已有建筑物的輪廓線、層數(或高度)及其名稱;
3 勘探點及原位測試點的位置、類型、編號、孔(井)口標高 等要素;
4 剖面線的位置和編號;
5 方向標、比例尺等。
5.2.3 市政工程勘探點平面位置圖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道路工程、管道工程、堤岸工程應附有地形地物的道路走向 和里程樁號的初步設計帶狀平面圖;
2 橋涵工程應附有場地地形地物。
5.2.4 城市軌道交通勘探點平面位置圖應包括地形、地物、線路及 里程、站位和隧道位置及結構輪廓線等要素。
5.2.5 地面起伏或占地面積較大的工程,勘探點平面位置圖應以相 同比例尺的地形圖為底圖。
5.2.6 工程地質剖面圖應根據具體條件合理布置,主要應包括下列 內容:
1 勘探孔(井)的位置、編號、地面高程、勘探深度、勘探孔(井) 間距;
2 巖土分層、編號、分層界線;
3 實測或推測的巖石分層、巖性分界、斷層、不整合面的位置 和裸露巖石的產狀;
4 溶洞、土洞、塌陷、滑坡、地裂縫、古河道、埋藏的湖浜、 古井、防空洞、孤石及其他埋藏物;
5 地下水穩定水位高程(或埋深);
6 取樣位置、類型或等級;
7 靜力觸探曲線、圓錐動力觸探曲線或隨深度的試驗值;
8 標準貫入等原位測試的位置、測試值;
9 標尺;
10 地形起伏較大或設計條件明確時,標明擬建工程的基底位置 和場地整平標高。
5.2.7 市政工程縱向剖面圖(工程地質剖面圖)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線路及里程等要素;
2 擬定的路基設計標高及挖填方位置;
3 擬定的管道工程的設計管道頂底標高。
5.2.8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工程地質剖面圖、工程地質縱斷面圖應包 括車站和隧道位置、線路里程、車站的站中里程、區間兩端站名、頂 底標高及結構輪廓線等。
5.2.9 鉆孔(探井)柱狀圖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鉆孔(探井)編號、直徑、深度、勘探日期和孔(井)口標高等;
2 地層編號、年代和成因,層底深度、標高、層厚,柱狀圖, 取樣及原位測試位置,巖土描述、地下水位、測試成果,巖芯采取率 或巖石質量指標RQD(對于巖石)等;
3 孔(井)位置坐標。
5.3 原位測試圖表
5.3.1 載荷試驗成果圖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試驗編號、地面標高、巖土名稱、巖土性質指標、地下水位 深度、試驗深度、壓板形式和尺寸、加荷方式、穩定標準、觀測儀器 及其標定情況、試驗開始及完成日期;
2 試驗點平面及剖面示意圖、壓力與沉降關系曲線、沉降與時 間關系曲線;
3 累計沉降、沉降增量、比例界限壓力、變形模量、承載力特 征值、極限荷載壓力。
5.3.2 單樁靜力載荷試驗成果圖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試樁編號、試驗安裝示意圖、試樁及錨樁配筋圖、地面標高、 樁的類型、受力方式(豎向或水平等)、混凝土強度等級、樁身尺寸、 樁身長度及入土深度、加荷方式、混凝土澆注或打(壓)樁日期、試 驗日期、試樁過程中的異常情況;
2 樁周及樁端巖土性質指標;
3 加荷次序、分級荷載、本級沉降、累計沉降、本級歷時、累 計歷時、直線段荷載、極限荷載;
4 荷載和沉降(水平位移)關系曲線、沉降與時間關系曲線, 單樁水平靜力載荷試驗應繪制荷載與位移增量關系曲線。
5.3.3 靜力觸探成果圖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孔號、地面標高、儀器型號、探頭尺寸、率定系數、記錄方 式、試驗日期;
2 深度與貫入阻力關系曲線,對于單橋靜力觸探橫坐標為比貫 入阻力,對于雙橋靜力觸探橫坐標為錐尖阻力、側摩阻力和摩阻比, 對于三橋探頭橫坐標為錐尖阻力、側摩阻力、摩阻比和貫入時的孔隙 水壓力。
5.3.4 圓錐動力觸探成果圖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孔號、地面高程、動力觸探型號、記錄方式、試驗日期;
2 深度與錘擊數關系曲線(連續進行動力觸探試驗時)。
5.3.5 十字板剪切試驗成果圖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孔號、地面高程、試驗深度、土名及特征、地下水位、板頭 尺寸、板頭常數、率定系數、儀器型號、量測方式、試驗日期;
2 測試數據、原狀土十字板抗剪強度、重塑土十字板抗剪強度 與深度關系曲線、靈敏度等。
5.3.6 旁壓試驗成果圖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孔號、地面標高、試驗深度、土名及特征、地下水位、儀器 型號與類型(自鉆式或預鉆式)、試驗日期;
2 旁壓試驗曲線圖、測試數據(各級壓力與對應的體積或半徑增 量)以及由其確定的初始壓力、臨塑壓力、極限壓力、旁壓模量等。
5.3.7 扁鏟側脹試驗成果圖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孔號、地面高程、土名及特征、地下水位、儀器型號、率定 系數、試驗日期;
2 各測試深度加壓至0.05mm、1.10mm 及減壓至0.05mm 的壓力 值;
3 側脹模量、側脹水平應力指數、側脹土性指數、側脹孔壓指 數與深度的關系曲線。

5.3.8 現場直接剪切試驗成果圖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試驗編號、地面高程、試驗深度、巖土名稱、巖體軟弱面性 質、地下水位、試體尺寸、剪切面積、加荷方式、量測儀器型號和方 式、試驗日期;
2 測試數據、剪切應力與剪切位移曲線、剪切力與垂直位移曲 線,確定比例強度、屈服強度、峰值強度、剪脹強度、殘余強度等;
3 法向應力與比例強度、屈服強度、峰值強度、殘余強度關系 曲線,確定相應強度參數。
5.3.9 基床系數試驗成果圖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試驗編號、地面高程、巖土名稱、巖土性質指標、地下水位 深度、試驗深度、壓板尺寸、加荷方式、穩定標準、觀測儀器、試驗 開始及完成日期;
2 試驗點平面及剖面示意圖、壓力與沉降關系曲線、沉降與時 間關系曲線;
3 比例界限壓力、地基土基床系數。
5.3.10 波速測試成果圖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試驗孔號、地面高程、地層、地下水位、測試方法(單孔法、 跨孔法或面波法)、測試儀器型號、試驗日期;
2 測試數據(距離、深度);
3 波速與深度關系曲線;
4 跨孔法應有剖面示意圖。
5.3.11 抽水試驗成果圖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試驗編號、地面標高、試驗日期、穩定水位、抽水孔結構及 地層剖面、水位降深、涌水量、水位恢復曲線、滲透系數及其計算公 式;
2 涌水量與時間、水位降與時間關系曲線、涌水量與水位降關 系曲線、單位涌水量與水位降關系曲線等;
3 多孔抽水試驗成果圖表應包括多孔抽水孔平面關系示意圖、 帶有抽降水位線的剖面圖、觀測孔的水位降深等內容。
5.3.12 壓水試驗成果圖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試驗編號、地面高程、試驗日期、地下水位、試驗設備型號 及尺寸,栓塞類型、試驗段長度及地層;
2 栓塞安裝示意圖及主要試驗參數;
3 壓力與流量關系曲線、曲線類型、試段透水率、滲透系數、 呂榮值等。
5.3.13 注水(滲水)試驗成果圖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試驗編號、地面高程、試驗位置、試驗孔或試坑尺寸、試驗 設備型號及尺寸、試驗方法、地層剖面、試驗日期;
2 (常水頭試驗時)注水量與時間、水位恢復曲線、滲透系數、 滲透系數計算公式等;
3 (變水頭試驗時)水頭比與時間關系曲線、滯后時間、滲透 系數、滲透系數計算公式等。
5.4 室內試驗圖表
5.4.1 土工試驗成果匯總表應明確土的分類、定名依據,并應包括
下列內容:
1 孔(井)及土樣編號、取樣深度、土的名稱;
2 試驗欄目:顆粒級配百分數、天然含水率、天然密度、比重、 飽和度、天然孔隙比、液限、塑限、塑性指數、液性指數、壓縮系數、 壓縮模量、黏聚力、內摩擦角、有機質含量等;
3 欄目的指標應標明指標名稱及符號、計量單位,界限含水量 應注明測定方法,壓縮系數及壓縮模量應注明壓力段范圍,抗剪強度 指標應注明試驗方法和排水條件。
5.4.2 固結試驗圖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1 不同壓力下的孔隙比;
2 e-p 曲線圖;
3 文字說明。
如固結試驗不提供成果圖表,則應在土工試驗成果匯總表中提供 不同壓力下的孔隙比或提供不同壓力下的壓縮模量,需考慮回彈變形 時,應提供相關參數。
5.4.3 固結試驗成果圖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1 不同壓力下的孔隙比;
2 e-lgp 曲線圖;
3 確定的先期固結壓力、壓縮指數和回彈指數及文字說明。
5.4.4 剪切試驗應說明試驗方法(三軸或直剪)、固結條件、排水 條件,并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直剪試驗應提供抗剪強度與垂直壓力關系曲線圖表或不同垂 直壓力下的抗剪強度;
2 三軸試驗應提供主應力差和軸向應變關系曲線、摩爾圓和強 度包線圖。
5.4.5 擊實試驗應提供干密度和含水量關系曲線,標明最大干密度 和最優含水量,注明試驗類型,并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試驗類型應與試驗方法規定的土類和粒徑相一致;
2 干密度和含水量(率)關系曲線應繪制于直角坐標系中,取 曲線峰值點相應的縱坐標為擊實試樣的最大干密度,相應的橫坐標為 擊實試樣的最優含水量;當關系曲線不能繪出峰值點時,應進行補點;
3 輕型擊實試驗中,當試樣中粒徑大于5mm 的土質量小于或等 于試樣總質量的30%時,應對最大干密度和最優含水量進行校正。
5.4.6 室內巖石試驗圖表應注明試件編號、巖石名稱、取樣地點、 試件尺寸,提供巖石的天然密度、吸水率、飽和吸水率等。單軸抗壓 強度試驗和三軸壓縮強度試驗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巖石單軸抗壓強度試驗應提供單軸抗壓強度值,對各向異性 明顯的巖石應提供平行和垂直層理面的強度;
2 巖石單軸壓縮變形試驗應提供巖石的彈性模量和泊松比;
3 巖石三軸壓縮強度試驗應提供不同圍壓下的主應力差與軸向 應變關系、摩爾圓和抗剪強度包絡線、強度參數c、φ值。
5.4.7 水和土的腐蝕性分析項目和方法應符合現行《巖土工程勘察 規范》(GB 50021)的要求,成果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鉆孔(探井)編號、水(土)樣編號;
2 取樣時間、取樣深度;
2 土的名稱;
3 試驗時間、試驗方法;
4 各項試驗結果。
5.5 統計表
5.5.1 勘探點主要數據一覽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勘探點類型、編號、孔口標高、孔深;
2 取樣數量(原狀、擾動)、原位測試工作量;
3 勘探點坐標。
5.5.2 物理力學試驗指標統計表、建議值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統計項目、統計樣本數、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
2 主要巖土層的關鍵測試項目(包括孔隙比、壓縮模量、黏聚 力、內摩擦角、標準貫入試驗錘擊數、輕型圓錐動力觸探錘擊數等) 變異系數、標準值;
3 巖土參數建議值。
5.5.3 飽和砂土、粉土地震液化判別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孔號、判別液化時采用的地下水位、液化判別深度、地震設 防烈度;
2 飽和土標準貫入試驗點深度及對應的黏粒含量百分率,標準 貫入錘擊數基準值、試驗點對應的臨界值、實測值;
3 試驗點土層單位土層厚度對應的層位影響權函數值、單孔液 化指數等。
6 特殊場地
6.1 一般規定
6.1.1 下列場地勘察時,勘察報告應符合本章要求。
1 有特殊性巖土分布的場地;
2 邊坡工程場地;
3 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場地。
6.1.2 在特殊場地進行勘察時,應考慮工程建設和人類活動對其的 影響,應滿足相關專業規范的要求。
6.2 特殊性巖土
6.2.1 濕陷性土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濕陷性土地層的時代、成因及分布范圍;
2 濕陷性土層的厚度;
3 濕陷系數、自重濕陷系數和濕陷起始壓力隨深度的變化;
4 場地濕陷類型和地基濕陷等級及其平面分布;
5 地下水等環境水的變化趨勢;
6 需進行地基處理時,應說明處理目的、處理方法、處理深度, 提供地基處理所需巖土參數;
7 采用樁基時應提供持力層和適宜的成樁方式建議,提供樁基 設計有關巖土參數,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應提供樁的負摩阻力建議 值。
6.2.2 紅黏土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不同地貌單元紅黏土的類型、分布、厚度、物質組成、土性 等特征;
2 紅黏土的狀態;
3 膨脹收縮裂隙發育分布深度、發育程度及其特征;
4 紅黏土下伏基巖巖性,巖溶發育特征及其與紅黏土土性、厚 度變化的關系;
5 地下水、地表水的分布、動態及其與紅黏土狀態垂向分帶的 關系;
6 裂隙發育的紅黏土應提供三軸剪切試驗或無側限抗壓強度試 驗成果;
7 地基的均勻性分類;
8 地基持力層、基礎形式選擇,建筑物避讓地裂密集帶或深長地裂地段的建議。

6.2.3 軟土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軟土的成因類型、分布規律、地層結構、砂土夾層分布和均勻性;
2 軟土層的強度與變形特征指標,固結情況和土體結構擾動對 強度和變形的影響;
3 硬殼層的分布與厚度、下伏硬土層或基巖的埋深或起伏狀況;
4 微地貌形態和暗埋的塘、浜、溝、坑、穴的分布、埋深及其 填土的情況;
5 提供基礎形式和持力層建議,對于上為硬層、下為軟土的雙 層地基應提出進行下臥層強度驗算建議;
6 判定地基產生失穩和不均勻變形的可能性;對工程位于池塘、
河岸、邊坡附近時應評價其穩定性,當地面有大面積堆載時應分析其 對相鄰建(構)筑物的不利影響;
7 基坑工程應提供抗剪強度參數、滲透系數、基坑開挖和降水 方法建議;
8 開挖、回填、支護、工程降水、打樁、沉井等施工方法對施 工安全和周圍環境的影響評價;
9 進行地基處理時,應提出監測建議。
6.2.4 混合土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混合土的名稱、物質組成、來源;
2 混合土場地及其周圍地形、地貌;
3 混合土的成因、分布,下伏土層或基巖的埋藏條件;
4 混合土中粗大顆粒的風化情況,細顆粒的成分和狀態;
5 混合土的均勻性及其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變化規律;
6 地下水的分布和賦存條件、透水性和富水性,不同水體的水 力聯系;
7 不均勻混合土地基工程應分析評價不均勻沉降對工程的影 響;

8 評價混合土地基對工程的影響,提出處理措施的建議,提供設計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
6.2.5 填土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填土的類型、成分、分布、厚度、堆填年代和固結程度;
2 地基的均勻性、壓縮性、密實度和濕陷性;
3 當填土作為持力層時,提供地基承載力;
4 當填土底面的坡度大于20%,應根據場地地基條件評價其穩 定性;
5 有關填土地基處理和基礎方案的建議;
6 欠固結的填土采用樁基時應提供樁的負摩阻力建議值;
7 當存在有機質、有毒元素、有害氣體時,應根據其含量、分 布評價其對工程、環境的影響。
6.2.6 多年凍土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多年凍土的分布范圍及上限深度;
2 多年凍土的類型、厚度、總含水量、構造特征;
3 多年凍土層上水、層間水和層下水的賦存形式、相互關系及 其對工程的影響;
4 多年凍土的融沉性分級和季節融化層土的凍脹性分級;
5 厚層地下冰、冰椎、冰丘、凍土沼澤、熱融滑塌、熱融湖塘、 融凍泥流等不良地質作用的形態特征、形成條件、分布范圍、發生發 展規律及其對工程的危害程度;
6 多年凍土特殊的物理力學和熱學性質指標;
7 多年凍土的地基類型和地基承載力。
6.2.7 膨脹巖土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膨脹巖土的地質年代、巖性、礦物成分、成因、產狀、分布 以及顏色、裂隙發育情況和充填物等特征;
2 劃分地形、地貌單元和場地類型;
3 淺層滑坡、裂縫、沖溝和植被情況;
4 地表水的排泄和積聚情況、地下水的類型、水位及其變化規 律;
5 當地降水量、干濕季節、干旱持續時間等氣象資料、大氣影 響深度;
6 自由膨脹率、一定壓力下的膨脹率、收縮系數、膨脹力等指 標;
7 膨脹潛勢、地基的膨脹變形量、收縮變形量、脹縮變形量、 脹縮等級;
8 提供膨脹巖土預防措施及地基處理方案的建議。
6.2.8 鹽漬土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鹽漬土場地及其周圍地形、地貌,當地氣象和水文資料;
2 鹽漬巖土的成因、分布和特點;
3 含鹽類型、含鹽量及其在巖土中的分布以及對巖土工程特性
的影響;
4 地下水與地表水的相互關系,地下水的類型、埋藏條件、水 質、水位及其季節變化,有害毛細水上升高度;
5 巖土的溶陷性、鹽脹性、腐蝕性對地基穩定性的影響及地基 處理和防治措施的建議。
6.2.9 風化巖和殘積土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殘積土母巖的地質年代和巖石名稱,下伏基巖的產狀和裂隙 發育程度;
2 風化程度的劃分及其分布、埋深和厚度;
3 巖土的均勻性和軟弱夾層的分布、產狀及其對地基穩定性的 影響;
4 對花崗巖殘積土,測定其中細粒土的天然含水量Wf、塑限WP、 液限WL;
5 地下水的賦存條件、透水性和富水性,不同含水層的水力聯 系;
6 建在軟硬不均或風化程度不同地基上的工程,分析不均勻沉 降對工程的影響;

7 巖脈、球狀風化體(孤石)的分布及其對地基基礎(包括樁 基)的影響,并提出相應的建議。
6.2.10 污染土場地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污染源的位置、成分、性質、污染史及對周邊的影響;
2 污染土分布的平面范圍和深度、地下水受污染的空間范圍;
3 污染土的物理力學性質,評價污染對土的工程特性指標的影 響程度;
4 污染土和水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5 根據污染土、水分布特點與污染程度,結合擬建工程采用的 基礎形式,提出污染土、水處置建議。
6.3 邊坡工程
6.3.1 邊坡工程勘察報告應明確地質條件和邊坡穩定性結論、做到 參數取值合理、治理措施可行,并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邊坡分類、高度、坡度、形態、坡頂高程、坡底高程、開挖 線、堆坡線和邊坡平面尺寸以及擬建場地的整平高程;
2 邊坡位置及其與擬建工程的關系;
3 邊坡影響范圍內的建(構)筑物情況、地下管網設施情況等;
4 地形地貌形態,覆蓋層厚度、邊坡基巖面的形態和坡度;
5 巖土的類型、成因、性狀、巖石風化和完整程度;
6 巖體主要結構面(特別是軟弱結構面)的類型、產狀、發育程 度、延展情況、貫通程度、閉合程度、風化程度、充填狀況、充水狀 況、組合關系、力學屬性和與臨空面的關系;
7 巖土物理力學性質、巖質邊坡的巖體分類、邊坡巖體等效內 摩擦角、結構面的抗剪強度等邊坡治理設計與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
8 地下水的類型、水位、主要含水層的分布情況、巖體和軟弱 結構面中的地下水情況、巖土的透水性和地下水的出露情況、地下水 對邊坡穩定性的影響以及地下水控制措施建議;
9 不良地質作用的范圍和性質、邊坡變形跡象、變形時間和機 理以及演化趨勢等;
10 地區氣象條件(特別是雨期、暴雨強度),匯水面積、坡面 植被,地表水對坡面、坡腳的沖刷情況;
11 邊坡穩定性評價結論和建議;
12 邊坡工程安全等級。
6.3.2 邊坡穩定性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邊坡的破壞模式和穩定性評價方法;
2 穩定性驗算中主要巖土參數的取值原則、取值依據;
3 穩定性驗算以及驗算結果評價;
4 邊坡對周邊環境的影響評價以及防護措施建議;
5 邊坡防護處理措施和監測方案建議;
6 邊坡治理設計與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
7 護坡設計與施工應注意的問題。
6.4 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
6.4.1 勘察場區存在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時,勘察報告應對其 進行分析評價。對規模較大、危害嚴重的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 應進行專門的勘察與評價工作,并提交相應的專題報告。
6.4.2 巖溶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巖溶發育的區域地質背景;
2 場地地貌、地層巖性、巖面起伏、形態和覆蓋層厚度、可溶 性巖特性;
3 場地構造類型,斷裂構造、褶皺構造和節理裂隙密集的位置、 規模、性質、分布,分析構造與巖溶發育的關系;
4 地下水類型、埋藏條件、補給、徑流和排泄情況及動態變化 規律,地表水系與地下水水力聯系;
5 巖溶類型、形態、位置、大小、分布、充填情況和發育規律;
6 分析巖溶的形成條件,人類活動對巖溶的影響;
7 土洞和地面塌陷的成因、分布位置、埋深、大小、形態、發 育規律、與下伏巖溶的關系、影響因素及發展趨勢和危害性,地面塌 陷與人工抽(降)水的關系;
8 巖溶與土洞穩定性分析評價及對工程的影響;
9 對施工勘察、防治措施和監測建議。
6.4.3 滑坡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滑坡區的地質背景,水文、氣象條件;
2 滑坡區的地形地貌、地層巖性、地質構造與地震;
3 滑坡的類型、范圍、規模、滑動方向、形態特征及邊界條件、
滑動帶巖土特性,近期變形破壞特征、發展趨勢、影響范圍及對工程 的危害性;
4 場地水文地質特征、地下水類型、埋藏條件、巖土的滲透性,
地下水補給、徑流和排泄情況、泉和濕地等的分布;
5 地表水分布、場地匯水面積、地表徑流條件;
6 滑坡形成條件、影響因素及因素敏感性分析、滑坡破壞模式
與計算方法、與滑坡穩定性相應的巖土抗剪強度參數;
7 分析與評價滑坡穩定性,工程建設適宜性;
8 提供防治工程設計的巖土參數;
9 提出防治措施和監測建議。
6.4.4 危巖和崩塌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危巖和崩塌地質背景,水文、氣象條件;
2 地形地貌、地層巖性、地質構造與地震、水文地質特征、人 類活動情況;
3 危巖和崩塌類型、范圍、規模、崩落方向、形態特征及邊界
條件、危巖體巖性特征、風化程度和巖體完整程度、近期變形破壞特 征、發展趨勢和對工程與環境的危害性;
4 危巖和崩塌的形成條件、影響因素;
5 評價危巖和崩塌的穩定性、影響范圍、危害程度及工程建設 的適宜性;
6 提供防治工程設計的巖土參數;
7 提供防治措施和監測建議。
6.4.5 泥石流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泥石流的地質背景,水文、氣象條件(暴雨強度、一次最大 降雨量等);
2 地形地貌特征、地層巖性、地質構造與地震、水文地質特征、 植被情況、有關的人類活動情況;
3 泥石流的類型、歷次發生時間、規模、物質組成、顆粒成分, 暴發的頻度和強度、形成歷史、近期破壞特征、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

4 泥石流形成區的水源類型、水量、匯水條件、匯水面積,固 體物質的來源、分布范圍、儲量;
5 泥石流流通區溝床、溝谷發育情況、切割情況、縱橫坡度、 溝床的沖淤變化和泥石流痕跡;
6 泥石流堆積區的堆積扇分布范圍、表面形態、堆積物性質、 層次、厚度、粒徑;
7 分析泥石流的形成條件,泥石流的工程分類,評價其對工程 建設的影響;
8 提供防治設計和施工需要的泥石流特征參數和巖土參數;
9 提出防治措施和監測建議。
6.4.6 采空區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采空區的區域地質概況和地形地貌條件;
2 采空區的范圍、層數、埋藏深度、開采時間、開采方式、開 采厚度、上覆巖層的特性等;
3 采空區的塌落、空隙、填充和積水情況,填充物的性狀、密 實程度等;
4 地表變形特征、變化規律、發展趨勢,對工程的危害性;
5 場地水文地質條件、采空區附近的抽水和排水情況及其對采 空區穩定的影響;
6 采空區穩定性分析與評價,預測現采空區和采空區未來的地 表移動、變形的特征和規律性,評價工程建設的適宜性;
7 提供防治工程設計的巖土參數;
8 提出防治措施和監測建議。
6.4.7 地面沉降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場地地貌和微地貌;
2 第四紀堆積物巖性、年代、成因、厚度、埋藏條件;
3 地下水埋藏條件,含水層滲透系數、地下水補給、徑流、排 泄條件,地下水位、水頭升降變化幅度和速率;
4 地面建筑、構筑物和地下管線受影響情況,沉降、傾斜、裂 縫大小、管線斷裂及其發生過程;
5 分析地面沉降產生原因、變化規律和發展趨勢,分析地面沉 降影響因素,評價工程建設的適宜性;
6 提出防治措施和監測建議。
6.4.8 地裂縫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場地地形地貌、地質構造;
2 土層巖性、年代、成因、厚度、埋藏條件;
3 地下水埋藏條件,含水層滲透系數、地下水補給、徑流、排 泄條件;
4 地裂縫發育情況、分布規律,裂縫形態、大小、延伸方向、
延伸長度,裂縫間距,裂縫發育的土層位置、裂縫性質;
5 斷裂與地裂縫的關系,地下水開采和地下水位降落漏斗的形 成和發展過程,與地裂縫分布的關系;
6 地面建筑、構筑物和地下管線受影響情況;
7 分析地裂縫產生的原因,分析地裂縫與斷裂構造的關系,評 價工程建設的適宜性;
8 提供防治工程設計的巖土參數;
9 提出防治措施和監測建議。
6.4.9 活動斷裂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活動斷裂調查與勘探結果和地質地貌判別依據;
2 活動斷裂的位置、類型、產狀、規模、斷裂帶的寬度、巖性、 巖體破碎和膠結程度、富水性及與擬建工程的關系;
3 活動斷裂的活動年代、活動速率、錯動方式和地震效應;
4 評價活動斷裂對建筑物可能產生的危害和影響,提出避讓或 工程措施建議;
5 提出防治措施和監測建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文件
編制深度規定
(2020 年版)
條文說明
2020 年6 月
目錄
1 總則....................................................................................................1
2 基本規定................................................................................................1
3 勘察綱要................................................................................................2
4 勘察報告-文字部分............................................................................. 3
4.2 工程概況與勘察工作概述......................................................... 3
4.3 場地環境與工程地質條件......................................................... 3
4.4 巖土指標統計............................................................................. 4
4.5 巖土工程評價............................................................................. 4
4.6 結論與建議................................................................................. 4
5 勘察報告-圖表部分............................................................................. 4
5.5 統計表......................................................................................... 4
6 特殊場地................................................................................................5
6.1 一般規定..................................................................................... 5
6.2 特殊性巖土................................................................................. 5
6.3 邊坡工程..................................................................................... 6
6.4 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 6
1
1 總則
1.0.2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設施。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市政、城市軌道交通。市政工程包括城市
道路、橋涵、室外管線、城市堤岸、給排水廠站工程、垃圾填埋場等,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包括城市地下鐵道和輕軌交通的車站、隧道、高架 線路、路基、橋涵、車輛段、停車場及附屬建筑物。 勘察階段劃分為可行性研究勘察階段、初步勘察階段、詳細勘察 階段(也稱施工圖設計勘察階段)、施工勘察階段。
1.0.3 廣義的工程勘察文件指勘察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文件,包括勘 察合同、與相關單位形成的往來文件、勘察綱要、現場鉆探測試報告、 室內試驗報告、勘察報告等。 勘察綱要是勘察單位開展工作的重要依據,貫徹于勘察工作全過 程。勘察報告是勘察工作成果性文件,其內容包含了勘察過程中形成 的主要技術成果。 本規定對勘察綱要和勘察報告編制深度作了規定,其他文件如現 場鉆探測試報告、室內試驗報告等成果已反映在勘察報告中。
2 基本規定
2.0.1 我國現行標準主要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社團 標準,其內容有交叉重復,有些內容差異較大,使用時需要注意以下 幾個方面:
1 所依據技術標準的適用范圍;
2 所依據技術標準與結構設計依據標準的協調性;
3 勘察合同技術標準要求;
4 有些標準在對土進行分類、定名,選擇液化判定公式、確定 承載力等方面存在差異,使用時要進一步明確所采用的標準。
2.0.4 前期勘察資料包括勘探、原位測試、室內試驗等。有必要在 進行分析評價前,對前期勘察資料進行綜合分析。 詳細勘察階段的勘察報告是施工圖設計的重要依據。
2.0.6 本條是勘察綱要和勘察報告簽章基本要求。勘察報告封面加 蓋勘察單位公章是勘察單位主體責任的體現。單位技術負責人通常指 單位總工程師。本規定明確勘察報告責任頁除法定代表人、單位技術 負責人需要簽章外,還要求項目負責人姓名打印及簽字,既容易辨認, 又可明確責任。
3 勘察綱要
3.0.2 勘察綱要編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 擬建工程相關資料對勘察工作布置影響較大;
2 要重視周邊建筑物、地下管線設施等;
3 當相關技術標準、規范之間有差異時,有必要說明本次勘察 執行的原則;
4 質量控制、安全保證和環境保護措施涵蓋外業勘察、室內試 驗、報告編制等環節;
5 市政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不同的線路敷設方式、結構類 型、施工方法對勘察工作量的影響較大。
3.0.4 導致調整或編制補充勘察綱要的情況主要包括:
1 實際勘探揭示的巖土條件與預測情況差異較大,不能滿足評 價要求,需調整勘察方案的;
2 勘探揭示場地巖土條件變化大,為進一步查明變化規律,需 增加勘探點的;
3 設計變更導致原勘察方案不能滿足設計要求的。
4 勘察報告-文字部分
4.2 工程概況與勘察工作概述
4.2.1 工程概況與勘察工作概述也稱作前言、工程概況。
4.2.6 我國先后建立了幾個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各地還有地方坐標系統,目前施行2000 國家大地坐標系。考慮到基準點差異,有必 要明確高程和坐標系統。特別是采用假定坐標或假定高程,容易出現 差錯,有必要在勘察報告中予以明確,并且設置的基準點要具有穩定 性、可追溯性。 實踐中標高多用于設計,高程多用于地質、測繪,二者均可使用。
勘探工作完成情況說明時注意以下幾點:
1 當有鉆具或其它外來物遺留在鉆孔內時,說明孔號及物體所 處的部位,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尤其重要;
2 對尚不具備現場勘察條件的勘探點說明孔號及原因;
3 對與設計孔位位置不符的鉆孔,說明原因及明確移動后的位 置。
4.3 場地環境與工程地質條件
4.3.1 當工程簡單且區域地質構造、氣象、水文對工程無影響且設計無要求時,區域地質構造、氣象、水文情況可以簡化或簡略。
4.3.2 巖土描述中,涉及的巖土名稱劃分標準等在不同技術標準中 有一定的差異。
4.3.3 場地地下水和地表水變化幅度、歷史高水位、近3~5 年最高 地下水位、河流歷史洪水位主要通過調查獲得。
4.4 巖土指標統計
4.4.2 本條列舉了常用的統計指標,實際工作中根據工程需要、標 準和設計要求確定。
有些工程需要進行巖石抗剪、抗拉強度、泊松比,地基基床系數、 側壓力系數、電阻率、動彈性模量及熱物理等試驗,提供相應指標。
4.5 巖土工程評價
4.5.4 目前我國關于工程抗震方面的標準較多,對場地地震效應評 價內容也有差別,使用時注意選擇。
液化判別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 同場地類別劃分一樣,各抗震標準判別深度有差異,判別公 式也不盡相同;
2 當初步判別為不液化時,不需要進一步液化判別。
4.5.13 垃圾填埋工程勘察評價的重點是場地和地基穩定、庫區滲漏 和環境問題。
4.6 結論與建議
4.6.1 其他相關問題及處置建議指勘察中遇到的未完成勘探工作、 鉆探中出現問題處理與解決建議等。
5 勘察報告-圖表部分
5.5 統計表
5.5.1 有些原位測試、巖土試驗統計表也可作為文字部分插表。
5
6 特殊場地
6.1 一般規定
6.1.1 我國幅員遼闊,分布有不同的特殊性巖土,有的場地存在邊 坡、不良地質作用等。通常在工程前期(如選址、可研階段)已經有 不良地質作用的基本結論,詳勘階段勘察報告可以利用其結論。
6.2 特殊性巖土
6.2.1 濕陷系數、自重濕陷系數、濕陷起始壓力均為濕陷性土黃土 場地的主要巖土參數。 濕陷性土地基處理的目的主要有兩個:一是消除濕陷性,二是提 高地基土的承載力。地基處理方案需根據場地巖土條件綜合考慮,有 的比較重視主體工程的濕陷性,容易忽略室外道路、管線地基的濕陷 性問題。
6.2.2 紅黏土的厚度變化很大,與其形成的母巖和古地形有關,基 本工作是查明其厚度的變化、下伏基巖巖性及其是否存在巖溶,巖溶 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的分布。紅黏土具有上硬下軟、表面收縮和裂隙 發育的特點,需注意工程地質分帶(或分亞層)及地基的均勻性、水 文地質條件對紅黏土的影響、紅黏土地區地裂發育情況。
6.2.3 軟土主要分布在沿海地區,薄層理與夾砂層分布對軟土的排 水固結條件、沉降速率、強度增長等起關鍵作用。軟土的固結歷史、 狀態對變形影響大。需注意不均勻沉降和減少不均勻沉降的措施,以 及大面積地面堆載的影響。

6.2.5 除控制質量的壓實填土外,填土的成分比較復雜,均勻性差、 厚度變化大,還存在生物降解問題。大部分填土無法采集到Ⅰ級土樣, 即使通過現場原位試驗方法,地基基礎評價也存在困難。對填土厚度 不大且不做持力層時,其工作可適當簡化。
6.2.6 融沉性分級是多年凍土的重要評價指標;多年凍土還要注意 試樣采取、搬運、貯存、試驗過程中避免融化。
6.2.7 膨脹率和收縮系數膨脹巖土的重要評價指標;膨脹巖土的承 載力會隨含水量的增加而降低;采用樁基礎時,需考慮膨脹土的脹切 力。
6.2.8 鹽漬土由于含鹽類型及含鹽量的不同,土的工程特性各異, 目前尚不具備以土工試驗指標與載荷試驗參數建立關系的條件,載荷 試驗是獲取鹽漬土地基承載力的基本方法。鹽漬土的巖土評價主要包 括溶陷性、鹽脹性和腐蝕性。
6.2.9 風化巖和殘積土地區勘察的重點是地基均勻性、壓縮層范圍 內有無下伏基巖和孤石、破碎帶和軟弱夾層分布。
6.3 邊坡工程
6.3.2 巖土參數取值對于邊坡穩定性驗算與評價至關重要。通常要 室內試驗結合工程地質條件和地區經驗確定。
6.4 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
6.4.1 查明不良地質和地質災害是建設場地選址、可研階段勘察的 主要工作之一。對存在活動斷裂、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質作用和地 質災害的場地多采取避讓措施。當無法避讓或避讓困難時,需進一步 開展勘察工作,提出防治措施。
6.4.3 滑坡的形成與場地地形、地貌,巖土層厚度、分布,水文、 氣象條件、水文地質條件等有很大關系。滑坡的類型、范圍、規模等 決定著對工程的危害性大小。
6.4.5 泥石流形成區的水源情況、固體物質的來源、流通區和堆積 區環境情況,對產生泥石流影響較大。
6.4.6 采空區勘察內容主要評估采空區的現狀、形成情況、地表變 形情況、發展趨勢及其對工程的影響。
6.4.7 地面沉降與第四紀堆積物中地下水開采、地下水位下降有關。
6.4.8 地裂縫一般與新構造運動、地下水開采、地下水位下降、地 面不均勻沉降有關。
6.4.9 活動斷裂主要根據歷史上發生的斷裂活動時代、規模、強度 等綜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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